湖北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北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bei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缩写HBSI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的工业与应用数学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技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方针,建立应用数学界和工业界之间的联系渠道,促进应用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工农业生产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能导致新技术发展的应用数学的基础研究,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成生产力,为推动我省工业和应用数学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促进工业和应用数学研究的发展及交流与合作。
(三)对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设,评议、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四)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技资料。
(五)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
(六)积极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出版科普读物,举办不同层次的讲座与学习班,为培养各种类型的工业与应用数学人才,加强对青少年科技教育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从事与工业与应用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高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非高校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当水平,并在工业与应用数学方面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优先取得与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普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及常务理事的増补或更换;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两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一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织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